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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報關須知

一、申報人

進口貨物之報關,應由納稅義務人(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或受委託之報關業繕具(或由電腦列印)「進口報單」(Customs Declaration: Import)〔簡5105(通關小組規劃報告之編號);關01001(關稅總局表格文件之原有編號)〕遞交或傳輸海關辦理。

二、報關期限
(一)進口貨物應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二)進出口貨物得依據「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如承運貨物之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納稅義務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三)「報關期限」之認定,「未辦理通關自動化單位」及「未連線者」以報單遞交海關(限在規定之受理時間內為之)收單之日期為準。「連線者」,以訊息傳輸送達通關網路之日期為準。出口及轉運貨物,認定方式相同。

三、電子傳輸與遞送報單時間之方式與時限
(一)連線報關人利用自己之 PC(Personal Computer;個人電腦)等電腦設備:

1、依規定格式逐項輸入(各欄均由第1碼開始輸入,不得留空白)。

2、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無訛後,限由專責報關人員使用海關核發之專用卡或其他經海關核定之方式簽證後傳輸申報。

3、傳輸申報後,在一般狀態下(待處理之報單數在30份以內),可在15分鐘內得到回應訊息,例如獲得稅費繳納證通知(簡5110)、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簡5107或5107S)、放行通知(簡5116或5116S)(如申報完整、正確,經抽中C1且為免稅或先放後稅貨品時)。

4、經核定為 C2、C3 通關者,書面報單等限在翌日辦公時間終了以前」補送;惟越早補送越好,因為報單沒有送達,海關不會進行處理。

5、遞交海關之報單,應由電腦調出申報畫面列印並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其內容應與「電腦申報資料」相符。

6、報單經海關邏輯檢查比對不符者,以簡5106訊息通知依規定期限作線上更正或顯示於電腦畫面。至於已核定通關方式者,如有更正事項,一律以書面為之。如有涉及報備事宜,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未連線者:

1、報關人應使用套版紙繕打報單後遞交海關,由海關據以鍵檔。

2、由海關鍵檔者,海關徵收鍵輸費。

3、鍵檔後之作業流程與連線者相同;但海關如有通知或報關人有申請更正事項,一律用人工作業。

(三)使用網際網路報關系統之報關人,於取得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後,即可上網辦理申報:

1、依規定格式逐項輸入(各欄均由第1碼開始輸入,不得留空白)。

2、傳輸申報後,在一般狀態下即可至該系統查詢該報單之通關流程狀態,如通關方式、錯單應補辦事項、稅費繳納及放行等之通關流程。

3、經核定為 C2、C3 通關者,依各該通關方式辦理。

4、報單經海關邏輯檢查比對不符者,應即線上補正資料重新傳送。至於已核定「通關方式」者,如有更正事項,一律以書面為之。如有涉及報備事宜者,仍依「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或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5、列印作業:以網際網路報關之業者,得以單色方式以空白紙連同表格列印報單,並自92年3月18日起實施(台總局徵字第0920101740號公告)。

四、報關應附文件
投遞進口報單(簡5105A及5105S;關01001)時應檢附:

(一)(海運)小提單(Delivery Order;D/O;又稱提貨單)或空運提單

未連線申報者,應提供小提單或空運提單1份配合進口報單申報;但連線申報者免附(惟海關為個案需要,輪船或航空公司應配合另行提供)。

(二)發票(Invoice)或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1份。

(三)裝箱單(Packing List;P/L)1份;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貨物(不論是否查驗)均免附;2箱以上不是單一包裝貨物應提供裝箱單。

(四)裝櫃明細表(Container Loading List)1份;1份報單申報整裝貨櫃2只以上時請提供本明細表。

(五)輸入許可證(Import Permit;I/P)。

1、繳驗「正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

(1)進口貨品適用免證輸入之範圍(經濟部89年8月9日經89貿字第89315214號令)。

A、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適用免證輸入之進口人:

(A)經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妥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

(B)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

(C)已立案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比照出進口廠商辦理)。

(D)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E)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F)其他進口人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0,000元以下或等值者。

(G)輸入人道救援物資。

B、前項進口人不適用免證輸入措施之貨品:

(A)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

(B)大陸物品:

a、「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MP1」,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之項目。

b、「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代號「121」之貨品。

c、自古巴與伊拉克等國輸入貨品。

C、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由貿易局彙編成「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簡稱「協查表」)於網站供查詢之貨品:

(A)免證輸入之貨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貿易局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B)輸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輸入規定辦理。

(C)「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設「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貨品名稱」、「輸入規定」及「備註」等四欄。

(2)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貨品,其屬少量自用或餽贈者得免證放行。

進口人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其屬少量自用或餽贈者,海關得視情形依表內規定酌量免證稅放。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3)非以輸入為常業者仍應辦理簽證,但符合規定者得免簽證。

廠商、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以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貿易法第10條規定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入」(除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外,以「供自用者」為限),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證輸入」(如屬「限制輸入貨品表」或「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貨品者,報關時仍應依表列規定辦理。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A、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B、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C、其他進口人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0,000元以下或等值者。

D、輸入人道救援物資。

E、其他經貿易局核定者。

2、已透過「便捷貿e網」核銷I/P內容者,得免檢附。

(六)委任書1份。

1、其用途係在確定報關業之委任關係。

2、書面委任書由報關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簽署,惟已連線傳輸者,補送報單之非常年委任書免加蓋報關業及負責人章。

3、由海關建檔之長期委任書案件,報關時免附長期委任書影本,惟應於「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海關登錄號碼。利用報關線上委任WEB作業系統辦理委任者,報關時亦免附委任書。

4、下列報單類別報關時請使用長期委任書

(1)下列連線保稅報單應辦理長期委任報關或逐案委任:

A、向進出口地海關報關案件——B6、D8(限自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

B、向加工區轄區海關報關案件——B6。

C、向科園區轄區海關報關案件——B6。

D、向保稅工廠轄區海關報關案件——無。

E、向保稅倉庫轄區海關報關案件——D7。

F、向物流中心轄區海關報關案件─D7、D2。

G、有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監管編號之G7 (國貨復進口)報單免稅案件。

H、向農業科技園區所在地海關報關案件——B6。

(2)經海關核定得船邊驗放案件:審驗方式「7」〔申請「免驗船邊裝(提)櫃」〕(註:受委任報關業限常年委任符合「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條件者)。

(3)先放後稅使用廠商擔保額度案件。

(4)廠商申請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案件。

(5)T1、T2及L3轉運案件應辦理長期委任,否則電腦不予收單,改以人工辦理。

(七)貨價申報書2份。

1、應報明有無特殊關係、交易條件、費用負擔情形。

2、下列進口貨物免附:旅客行李、郵包、樣品、餽贈品、免稅貨物、國貨復運進口貨物、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進口貨物、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及科學工業園區事業進口之保稅貨物。

3、除涉及影響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定案件(例如: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1至4款規定應加計項目、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得扣減項目及關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外,其他案件報關時,免再檢附貨價申報書。惟其屬買賣雙方無特殊關係者,應於進口報單第(13)欄填報「N」。

(八)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C/O),應提供之情形:

1、輸入規定應提供產地證明者。

2、依關稅法第28條規定,海關必要時,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

3、自低度開發國家或與我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國家進口貨品,適用第2欄優惠稅率者,報關進口時應檢附產地證明文件。

(九)型錄、說明書或圖樣:配合海關查核需要提供。

(十)進口汽車應加附「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1份〔94年6月27日台總局驗字第0941013082號函〕。

(十一)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例如進口「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農藥成品」應檢附「農藥許可證」及「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如進口廠商非「農藥許可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

五、整裝貨櫃貨物得申請船邊驗放
整裝貨櫃應先行進儲貨櫃集散站,但核符「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相關規定者,廠商得申請船邊驗放。

六、向何單位投遞進口報單

(一)向分支局投單者:

1、向進口業務課(股)投單者:

●連線C1、C2報單。
●未連線(含自行報關)報單。

2、向驗貨課(股)投單者:

●連線C3報單。
●旅客自行報關之後送行李報單。

3、花蓮分局、花蓮分局蘇澳派出課均由進口業務課(股)收單。

4、廠商可就貨物存放地點逕向各分支局收單單位報關,惟汽車補稅案件、專案及保稅屬非應先行查驗報單(五堵分局、六堵分局受理保稅及桃園分局辦理B6報單及與保稅倉庫有關報單外)仍應向本局進口組業務一、二課各股收單單位投單報關。

(二)向局本部投單者:

1、向進口業務一、二課投單者:

●連線C1、C2報單及未連線報單(旅客自行報關之後送行李報單除外)。
●逾期報關報單(距進口日期35日以上始報關者):應先向業務三課第三股辦理逾期貨物處理紀錄註銷後再送業務課各股收單單位。
●雜項報單,包括下列報單:

A、旅客隨身行李完稅報單。
B、本地補稅報單。
C、再轉運申請書。
D、緝案處理組拍賣貨物報單。
E、打撈物報廢貨櫃報單。
F、保稅貨物出倉進口報單。
G、保稅倉庫貨物申請轉儲其他保稅倉庫,存儲保稅倉庫報單。
H、其他無進口艙單之報單。

●專案報單。
●保稅案件報單(五堵分局受理保稅及桃園分局辦理B6及與保稅倉庫有關之報單)。

2、向進口業務三課投單者:轉運申請書。

3、向進口驗貨課投單者:連線 C3報單、旅客自行報關之後送行李報單。

海關受理單位及其代碼—海關依貨物存放地點,劃分管轄單位,每一單位各有其代碼,投遞報單或傳輸訊息時必須依海關轄區劃分,向貨物存放地點管理單位辦理。

洽詢電話:(02)24202951轉2101、2102、2103(進口組業務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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