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客車(不論新舊)均可進口,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17.5%。惟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客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二、進口小客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等)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稅率17.5%)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三、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辦理。
四、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依下列方法辦理:
(一) 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 PRICE)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 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詢價。
五、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doc檔案)
六、進口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本說明第三、四、五點之規定。舉例說明如下(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
某進口人於2011年10月5日自美國進口國外自用2006年份BMW328i 3,000CC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因查無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則其應繳納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依B/B所列同年度、同廠牌且同車型新車價格予以年度折舊後核計,其離岸價格(FOB) =USD 31,000(假設車身價格) ×(1-65%)(2006年份舊車於2011年進口可折舊65%,詳見本說明四、五) =USD10,850。
依N.A.D.A.(2011年10月版)trade-in價格假設為FOB USD12,000。
上列兩項價格擇其低者作為離岸價格,故離岸價格(FOB)=USD10,850。
運費(F)=USD600 (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保險費(I)=USD66(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CIF)=USD11,516(FOB+I+F)
完稅價格=USD11,516×30=TWD345,480(實際適用匯率,詳見註二)
A、進口稅=完稅價格× 17.5%(進口稅率)=TWD60,459
B、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TWD121,782
C、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5% =TWD26,386
D、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0.04%=TWD138本案例應繳進口稅費總數=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 =TWD208,765
七、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本說明五之規定。
八、另進口時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CIF),依固定稅率第1欄核計,小客車排氣量在2000c.c.以下,逾新臺幣194.5289萬元者,或小客車排氣量在2001c.c.以上,逾新臺幣187.047萬元者,依規定須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率:10%),其計算方式如下: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10%。
九、為了讓進口人能更清楚了解進口小客車應繳之全部進口稅費,可點選下列進口稅費計算小程式自行參考估算,但最後仍以車輛進口後,經海關核定之稅費為準。CAR-DUTY
註:
一、我國進口小客車之總稅費仍高(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二、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按報紙刊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如遇適用該旬之中間日恰為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即以扣除實際假期後之前一日匯率為準。)
三、舊汽車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檢測合格後方得至監理機關請領牌照。
四、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https://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20462&ctNode=1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