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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車安全審查

事實上,一些有關油耗污染噪音的問題還只是小兒科,只要找對方法調整,還是可以驗過;可是遇到安審法規文件規格等的問題,可能讓您的車連檢驗的機會都沒有,名義上這些安審法規文件規格等是要確定您的車能在陸上安全的行駛,而事實上,這些安審法規文件規格等障礙卻是要保護國產車及總代理的利潤,保護國產車我們無話可說,可是堂堂中華民國政府卻要保護總代理的利潤,處處提供總代理方便,對貿易商及個人審驗非常嚴格,這不禁讓我們這些想買進口車的小老百姓感覺非常難過。而部分檢測單位可能不熟悉相關法規,更造成驗車是否通過的不確定性;本網站會隨時報告最新資料或任何有關進口車相關法規,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請按我)

安審法規中最重要一項摘錄如下,這也是常常有人在詢問的問題: 審驗車輛之車輛來歷憑證(係指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及車身或引擎號碼資料。在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之車輛另應逐車檢附下列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
A.國外已領照之證明文件(行車執照或其他車輛證明文件)。裝船日為中華民國96年7月1 日起,另應檢附載明審驗車輛製造廠出廠日期之證明文件。【國外已領照之證明文件原則上應為該國政府所核發之官方證明文件(例如:美國之所有權狀(CERTIFICATE Of TITLE)、日本之自動車檢查証返納證明書或輸出抹消仮登錄証明書(Export Certificate)或輸出予定届出証明書(Export Certificate)、德國之行車執照,但加拿大得為行車執照(PERMIT)或保險卡)】

B.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但海關出具之證明書、或國外已領照之行車執照、所有權狀或其他車輛證明文件登載有車輛破損、缺陷情形或為保險、事故回收車輛之情事者,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審驗機構可由財政部關稅總局進口車輛傳輸及查詢系統查詢申請者提供之車身號碼所登載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資料者,得免再另行檢附)
(A)進口證明書(含進口車輛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
(B)車輛有破損或缺陷情形,經審驗機構報請交通部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應檢附同廠牌代理商出具之修復證明文件。所述之修復證明文件應由同廠牌代理商出具並載有其針對車輛破損缺陷進行修復之事實及完成修復之結果說明,以確保車輛修護復原後之狀態。
(C)保險或事故回收車輛,應檢附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認可之國外修復證明文件。所述之國外修復證明文件為在國外進行修護且完成修護之結果應經國外原廠牌製造廠或其代理商認可該保險或事故回收車輛修復結果所出具之文件。

有關台灣進口汽車安全檢驗相關測試收費,請按此參閱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檢測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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