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合格證明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車型組噪音審驗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草稿。
三、汽車規格表。
四、原製造廠型錄或技術資料(進口車應檢具)。
五、車外噪音防制對策。
六、原製造廠車身防音打造技術說明書及示意圖(大客車、大貨車應檢具)。
七、汽車噪音車型組代表車選定審查表。
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新車型審驗測定車噪音測定報告。
九、該審驗汽車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影本、提貨單影本(僅進口車應檢具)。
十、相片:
(一)轎車、旅行車、小客車、小貨車九式一份:左前、左後、右前、右後、引擎室、引擎蓋、駕駛室(含排檔桿)、底盤、消音器
(二)大貨車十一式一份:左前、左後、右前、右後、駕駛室(含排檔桿)、前底盤、後底盤、引擎室俯視及側視、引擎蓋、消音器。
(三)大客車十二式一份:左前、左後、右前、右後、駕駛室(含排檔桿)、前底盤、後底盤、引擎室及其內側四周、引擎蓋。
(四)機車五式一份:前、後、左、右、引擎室。
十一、附貼汽車之標識(應登載測定轉速及原地噪音審驗值)。
十二、汽車製造廠提供之證明文件:授權國內指定代理人之授權書(該授權書應賦予國內指定代理人全權代表該車輛製造廠,且皆需負擔完全相同之責任)、合格證明沿用聲明(申請新車型合格證明者免附)、引擎限速聲明(三.五公噸以下汽、柴油車可由進口商公會提出)等。
十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噪音改善對策說明(噪音檢測不合格者應檢具)。
十四、公司登記表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第一次申請時應檢具)。
十五、公會登記文件(指由公會申請者第一次申請時應檢具,但十四項不必檢具)。
十六、申請之汽車若已取得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符合歐盟現行管制標準,除前述相關資料外,得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合格證明及合格證明沿用。
(一)歐盟國家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以歐盟現行測定方法執行之汽車噪音測定報告。
(三)汽車製造廠聲明申請進口之汽車與國外原車型為完全相同之車輛組成型態,具有相同之噪音特性。
十七、汽車製造廠指定代理人申請合格證明而該進口車輛車型名稱與所持國外認證資料名稱不同時,應另行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由汽車製造廠或代理商提供原廠證明函文。
(二)提供該車型組及車外噪音防制設備相關資料說明。
貳、廠商將代表車輛送測同時應檢具前項壹之三、九、十、十二之引擎限速聲明、十三等文件二份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核對,檢驗測定機構於測定完成後將該文件一份併同測定報告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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